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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软件e网打进”软件使用许可协议

欢迎使用“阿里软件e网打进”在线管理软件(以下简称“阿里软件e网打进”)。以下所述条款和条件即构成您与“阿里软件e网打进”软件许可方(以下简称“许可方”)就“阿里软件e网打进”软件使用许可所达成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一旦您使用了“阿里软件e网打进”,即表示您已接受了以下所述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您不同意接受全部的条款和条件,那么您将无权使用“阿里软件e网打进”。当您开始使用“阿里软件e网打进”时,即表示您已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许可方有权随时修改前述条款和条件,并只需公示于网站(www.alisoft.com),而无需征得您的事先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应于公示即时生效。在许可方修改协议条款后,您继续使用“阿里软件e网打进”应被视作您已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除非得到许可方的书面授权,任何人将不得修改本协议。

本协议中,使用“阿里软件e网打进”的客户均简称为“客户”。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汇的含义为:

1、阿里软件e网打进:指面向中小企业网站,集网站客户接待和客户关系管理的在线管理软件。

2、网络空间:客户因存储、组织、管理、传输和应用“阿里软件e网打进”需要占用的服务器空间。

第二条 软件使用方式

1、客户须同时凭旺号和密码登录“阿里软件e网打进”。

2、许可方仅根据旺号和密码确认使用“阿里软件e网打进”的客户的身份。客户应妥善保管旺号、密码,并对其使用及其遗失自行承担责任。

3、客户承诺,如其旺号、密码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应立即通知许可方。客户在此同意并确认,许可方对因上述情形产生的遗失或损害不负责任。

4、许可方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阿里软件e网打进”相关功能的变更、升级、修改、转移的权利。许可方进一步保留在系统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或其它语种服务的权利。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许可方有特别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

5、客户在此同意许可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向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在使用本协议约定之软件产品时对其在传输或联络中的迟延、不准确、错误或疏漏及因此而致使的损害负责。

6、如“阿里软件e网打进”与其他许可方产品和/或服务存在集成关系,客户通过“阿里软件e网打进”使用许可方其他产品和/或服务,则视为认同许可方其他产品和/或服务的法律许可条款。

第三条 系统维护服务

1、  许可方负责“阿里软件e网打进”的维护与升级,并对该软件进行日常管理。

2、许可方负责客户数据订正,但该数据订正仅限于因系统升级、系统迁移导致的客户数据错误。

第四条 客户权利义务

1、客户保证其使用“阿里软件e网打进”的各项行为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网站不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禁止发送违反法律的信息,禁止发送和储存带有病毒的、蠕虫的、木马的和其他有害的计算机代码、文件、脚本和程序。

2、客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所需的设备,包括计算机、调制解调器或其它必备的上网设备,并自行负担上网所需的电话费用、网络服务费用等。

3、客户必须通过许可方指定的系统登录并使用“阿里软件e网打进”,对于通过其它手段登录、使用所造成的后果,许可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客户同意对“阿里软件e网打进”和/或“阿里软件e网打进”任何部分(软件产品、页面标识、服务品牌、资讯、信息)不进行复制、翻译、修改、适应、增强、反编译、反汇编、反向工程、分解拆卸、出售、转租或作任何商业目的的使用。客户进一步同意约束其有必要使用该软件的员工、代理、咨询者或顾问遵守前述之义务,并就其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对许可方负责就如同客户自身违反一样。

第五条 许可方权利义务

1、许可方保证其所提供之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合法性,其软件产品按“现状”提供,是当时最新的版本,在一切实质方面以其文档说明相符的方式运行。

2、上述保证将替代所有其它保证。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特此替代所有其它保证、条件和声明,无论是明示的、默示的、口头的、法定的和其它方式,并且无论是依据本协议或其它协议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不侵权、适合市场销售及适用于某个特定用途的默示保证。

3、许可方将为客户使用“阿里软件e网打进”提供在线咨询等技术支持服务。

4、许可方应在其网络系统内建立合理的安全体系,包括身份识别体系、内部安全防范体系,以使客户数据完整,并且保密。但客户了解并同意技术手段在不断更新,许可方无法杜绝全部的非安全因素,但许可方会及时更新体系,妥善维护网络及相关数据。

5、许可方将采取保密措施存储客户信息,非经客户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以下信息除外:

(1)非由于许可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

(2)由于许可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3)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数据的保存与销毁

1、在客户的软件使用许可期限终止之日起,许可方将不再继续免费存储客户数据,客户需自行承担其数据被销毁后引发的一切后果。

2、如客户要求延长存储期限,须提前30日与许可方签订《数据保存协议》并支付相应费用。

3、如客户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7款的规定,在使用“阿里软件e网打进”的同时使用了许可方其他产品和/或服务,许可方对其他产品和/或服务的使用数据的存储期限截至客户的“阿里软件e网打进”软件使用许可期限终止之日。

第七条  知识产权

1、许可方拥有本协议所规定的“阿里软件e网打进”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与“阿里软件e网打进”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其它本协议中未经提及的权利亦由许可方保留。

2、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为任何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目的自行实施、利用、转让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利用或转让上述知识产权。

第八条  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项下的使用许可而无需另行书面通知客户,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客户软件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客户软件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之产品的,则客户需与许可方指定的第三方另行签署有关购买该软件的标准订单,并由客户向许可方或许可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2)客户违反本协议之规定,且自许可方书面通知其纠正后仍未纠正的。

第九条 免责及责任的限制与排除

1、许可方不就电讯系统或互联网的中断或无法运作、技术故障、计算机错误或病毒、信息损坏或丢失或其它在许可方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原因而产生的其他任何性质的破坏而向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2、许可方不保证本协议约定之产品在操作上不会中断或没有错误,不保证许可方会纠正该软件产品的所有缺陷,亦不保证该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客户的所有要求。

3、在所适用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一方均无须就数据的丢失和/或损坏及任何间接的、附带的、特殊的、后果性的损失向另一方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损失的利润、业务的中断、商业信息的丢失、商誉损失或其他经济损失)。

4、双方均承认本条款反映了双方就协商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完全了解本条款的后果并进一步承认本条款的合理性。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黑客攻击或政府管制或网络通讯瘫痪等客户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见的事件,双方均确认此属不可抗力;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对影响履行本协议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免除履行本协议的部分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之双方争议,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协议的转让:

除非取得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协议构成客户和许可方间就使用“阿里软件e网打进”的完整的协议,并取代双方就有关本协议所载任何事项于先前以口头及书面达成的共识。

2、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非对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

4、许可方于客户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客户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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